一、德国家政服务法律制度简介
受文化传统、工人运动以及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影响,德国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公民提供全方位的照料。其中通过社会保险制度为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廉价甚至是免费的家政服务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德国除了有一般民法或者劳动法上的家政服务外,还存在大量社会法上的家政服务,且这种社会法上的家政服务占主导地位,这是德国家政服务法律制度的特色。
家政服务法律关系被认为属于民法雇佣关系的一种。德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家政服务的法律,相关的法规多分布在民法、劳动法以及社会法等法律中。《德国民法典》第611条至630条详细规定了雇佣合同的定义、受雇人的报酬请求权、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其中可能与家政服务有直接关系的法条是第617条和618条。前者规定了雇主的病患照顾义务,后者规定了雇主的保护措施义务。可见家政服务在德国被视作一种普通的雇佣关系,仍然适用《德国民法典》雇佣合同一节的一般性规定。
(二)社会法上的家政服务
社会法上的家政服务主要是指德国政府在疾病、生育、护理、事故等保险事由下针对社会保险参与者所进行的一种社会给付活动,目的是为了减轻处于困难状态下的社会保险参与者的生活负担,使其能够尽快恢复并参与到社会活动中,从而为整个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根据现行社会法典规定,社会法上的家政服务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定医疗保险以及怀孕与分娩保险中的家政服务;二是法定事故保险中的家政服务;三是护理保险中的家政服务;四是社会救助中的家政服务。
二、德国家政服务供给情况简介
中国商务部流通服务业典型企业统计系统中,将家政服务业划分为母婴护理、养老看护、小时工及其他四类。下文就按照此分类介绍各类服务在德国的供给情况。
(一)母婴护理
德国政府通过大力资助幼儿园、托儿所、“日间妈妈”等为不同家庭背景和经济状况的孩子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并通过社会保险提供的各项服务保障怀孕妇女的健康。
德国幼教机构按照其设立者以及接受政府补助和辅导的程度可分为三类。一是公立幼儿园,接受当地社会局幼教部门的监管和辅导;二是私立幼儿园,接受幼教部门的补助及辅导,但其教育理念及师资的聘任不受政府控制;三是独立幼儿园,主要由家长共同组成,享受部分政府资助和优惠政策。
父母如果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照看孩子,可将其送入幼儿园或者托儿所等幼教机构。学龄前三年(一般为3-6周岁)的儿童可以免费进入当地的幼儿园,只需缴纳每月23欧元的伙食费。3岁以下儿童可送入当地托儿所,父母须根据其收入状况支付一定的费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
德国也有类似中国照看孩子的保姆,叫做“日间妈妈”(Tagesmutter),是在自己家中帮人照看孩子的妇女,偶尔也有男性从事这项职业,即“日间爸爸”。很多做日间妈妈的妇女本来家里就有小孩需要照料,如果房屋足够大,又喜欢孩子,可以向当地青少年局申请成为日间妈妈,通过帮人照管孩子获取一定数额的补助。青少年局会考察申请者各方面的情况确定其是否适合做日间妈妈,并要求其参加45个学时的培训课程以及急救课程。只有拿到青年局的许可证书,日间妈妈才可以正式上岗。需要日间妈妈的父母可以在当地青少年局登记,由青少年局向其推荐。一个日间妈妈最多可以照看5个孩子,类似一个微型托儿所。在托儿所普遍缺少位置的情况下,日间妈妈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近10年来,越来越多的德国父母选择将孩子送到托儿所或者日间妈妈处照料。但其所占比重在德国不同地区差别较大。2013年西德地区3岁以下儿童约有24%接受托儿所或日间妈妈的照料,东德地区这一比例则高达51.8%。
此外,根据德国《社会法典》规定,受保险人因病伤等原因而无力管理其家政时,有权获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提供的家政服务。原则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只对那些家中有不满12周岁儿童或者该儿童属于需要帮助的残障人士的家庭提供此种家政服务。《帝国保险条例》进一步规定,怀孕与分娩的受保险人亦可享受上述家政服务。
(二)养老看护
德国的老龄化程度已列欧洲第一。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显示,德国8300万人口中65岁以上老年人达1600万。预计到2050年,德国一半以上人口将超过50岁,1/3人口超过60岁。老年人护理已经成为德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德国于1994年通过立法正式引入护理保险制度,在护理保险服务执行者、投保人群、受益人群、资金筹集、实施过程、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2008年通过的《护理保险结构性继续发展法》,不仅在法律层面强制实施全民护理保险,而且通过法律制度对各类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监督。
德国老年人护理费用主要通过护理保险制度解决。根据“护理保险随医疗保险”原则,法定护理保险对全部人口承保,保费自动从收入里扣除。目前,德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保费费率为月收入的1.95%,但无子女的人需要支付更多保费。
德国将护理等级分为四级,投保人在享受护理服务前,需到法定医保基金规定的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以确定应享受的护理等级。老年护理服务主要由养老院和社区移动护理站提供,从业人员约为100万。德国联邦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德国共有养老院1.3万家,其中54%为慈善组织或地方社会组织(主要是教会)所办,36%为私人养老院,公立养老院仅占10%。此外还有社区移动护理站1.27万家。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移动护理站主要提供上门服务,老人仍生活在原有社区中。
除护理保险机构对护理费用进行报销外,德国政府对需要护理的老人以及参与护理的企业均给予财政支持。对不同护理级别居家养老型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护理级别1每月450欧元;护理级别2每月1100欧元;护理级别3每月1550欧元。对入住养老院的老人也有相应的补贴标准:护理级别1每月1023欧元;护理级别2每月1279欧元;护理级别3每月1550欧元。对开办护理机构或者养老机构的企业,地方政府给予每个床位1.6万欧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
虽然德国已建立起良好的护理保险制度,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护理经费及人员紧缺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德国缺少约4万受过专业训练的护理人员,到2020年这一数字可能超过10万。为了解决老年护理人员短缺问题,德国政府实施了“储存时间”制度:公民年满18周岁后,要利用公休日或者节假日义务为老年公寓或者康复中心服务,参加看护可以累计服务时间,换取年老后自己享受他人服务的时间。此外,德国开始大力引进外国护理人员。为了降低成本,部分德国公司甚至赴斯洛伐克、捷克、匈牙利、泰国等成本更低的国家开办养老院。
(三)小时工
据德国媒体报道,德国约有60万人从事专门的清洁工作,分属不同的清洁公司,专门负责清洁医院、学校、办公室等。另外有约10万独立的清洁工,为私人家庭做保洁工作。
作为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德国同许多发达国家一样面临严重的“黑工”问题。而家政服务工作场所常位于公民住宅中,且往往流动性很大,容易逃避查处,也成为黑工经常从事的职业之一。因此,德国政府和学者往往更加关注如何打击家政服务中的“黑工”问题。
2015年1月1日起,德国所有部门实行统一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即每小时8.5欧元。所有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支付最低工资,并且有义务记录雇员的工作时间。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记录则属违法,会面临监管部门的罚款。
(四)其他
园艺服务、配送服务、维修服务、家宴服务、水电维修、管道疏通、专用电器清洗、搬家服务等在德国大多都有专门的公司从事相关工作,一般不列入家政服务行业。